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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1.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内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要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坚持每月考核兑现,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12.大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培育和树立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中小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3.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4.要抓好安监、建设、交通、质监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
  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隐患整改
  1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17.按照“预防第一,关口前移”的精神,把“四不放过”原则前移到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视同于事故,对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部门单位,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18.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对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向政府提出停产整顿建议。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所在地政府要派驻安全督查员,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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