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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省监察厅:按照《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对开展取缔炸封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采煤窝点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炸封取缔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省交通厅: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
  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炸封取缔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贴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事故进行查处。
  省煤管局: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肃查处经营、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省军区:配合做好现场炸封非法采煤窝点任务。
  贵州电网公司:加强供电管理,拆除非法采煤窝点供电线路,停止电力供应。
  商请省高法院、省检察院支持做好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有关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非法采煤窝点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警示违规;同时要大力宣传炸封取缔活动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普及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督促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毕节地区威宁县、毕节市、赫章县、大方县和黔西南自治州兴仁县、晴隆县、安龙县以及黔南自治州福泉市、荔波县、平塘县、龙里县、贵定县等县(市)进行督查。对炸封取缔不力、进展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曝光。
  (七)开展炸封取缔工作综合评价。为确保炸封取缔工作抓细、抓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标准
  对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必须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拆除地面建筑及设施;封闭、填平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土地复垦;遣散从业人员;在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煤窝点原址要设立警示牌,并照相建卡建档。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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