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察厅:按照
《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对开展取缔炸封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采煤窝点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炸封取缔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省交通厅: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
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炸封取缔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贴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事故进行查处。
省煤管局: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肃查处经营、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省军区:配合做好现场炸封非法采煤窝点任务。
贵州电网公司:加强供电管理,拆除非法采煤窝点供电线路,停止电力供应。
商请省高法院、省检察院支持做好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有关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非法采煤窝点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警示违规;同时要大力宣传炸封取缔活动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普及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督促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毕节地区威宁县、毕节市、赫章县、大方县和黔西南自治州兴仁县、晴隆县、安龙县以及黔南自治州福泉市、荔波县、平塘县、龙里县、贵定县等县(市)进行督查。对炸封取缔不力、进展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曝光。
(七)开展炸封取缔工作综合评价。为确保炸封取缔工作抓细、抓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标准
对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必须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拆除地面建筑及设施;封闭、填平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土地复垦;遣散从业人员;在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煤窝点原址要设立警示牌,并照相建卡建档。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