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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工作重点:本方案所指非法采煤窝点是指未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组织采煤活动的场所和窝点。已关闭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列入此次炸封取缔行动范畴。以各产煤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现场炸封,火工用品及电力供应,运输及流通、销售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原则与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努力使全省煤炭开采秩序有明显改观。
  通过炸封取缔行动,有效遏制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案件,进一步促进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好转。工作目标是彻底消除非法采煤窝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各地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窝点和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排查力度,摸清底数;对非法采煤窝点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依法进行集中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非法开采行为。
  (二)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整治。对向非法采煤窝点提供火工用品、电力供应以及储存、运输、销售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法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依法及时查处重特大案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法采矿案件数额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对查获的非法采煤窝点生产的煤炭产品价值,按当地最高市场价格计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办案效率,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取得联系,依法移送。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事件,举一反三,查源头,端窝点,堵漏洞,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重特大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四)认真解决产煤地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 [2005]44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多渠道努力筹措补贴、救济资金,加强煤矿生产和组织调运,解决好产煤地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不得以贫困农民用煤为由纵容非法采煤窝点的存在。省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煤矿规划,严格核准权限,合理调整煤矿布局,依法规范建设,增强煤炭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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