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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19、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20、农民对外承接旅游时销售自产的应季水果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人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23、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4、个体户和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农民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在我市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农林牧渔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房产税。

  28、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9、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0、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3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三、进一步提高涉农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农业、农村和农民实际,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涉农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1、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要树立大局观,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收好税,服好务;二是要树立创新观念,从新农村建设需要出发,分析税收征管工作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三是要树立效率观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四是要树立服务观念,以提高农村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优化农村税收环境为目标,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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