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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7、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8、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10、对获得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乡镇企业的单位,年度内为本乡镇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民政优抚而实际发生的福利事业支出或交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用于上述内容的支出(凭政府出具证明),超过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的,按10%抵扣。未超过10%的,可在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以内据实抵扣。

  1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企事业单位向农村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7、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8、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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