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06]120号 2006年9月4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只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确保我市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解决“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三农”问题,全面落实农村税收优惠政策,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将服务新农村建设与依法治税、文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有关建设新农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全面梳理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于未达营业税3000元起征点的“农家乐”业务,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农民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