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扶持兴办咨询、担保等第三产业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6、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
(四)促进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17、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
(五)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19、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0、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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