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
3、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6、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7、对从事工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二)支持搬迁改造、改组改制
8、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0、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作为买受人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民营企业作为非债权人承受上述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