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常用办公设备齐全,其中,微机应按编制人数人均1台,应配备证件打印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网点)应配备1台以上微机。

  三、实现与县、区信息联网

  街道(乡镇)机构应实现与县区联网,并保证能实时联接,做到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一点登录,全市共享,自动匹配”。企业社会化管理也应逐步实现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各街道(乡镇)应保持网络畅通。

第七章 标识设施

  一、统一机构名称

  广州、深圳两地级以上市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其他地级市所辖街道(乡镇)机构统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统称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服务场地面积要求: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和服务场地应为自有固定场所,场所面积要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原则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服务窗口和功能区划分要求:

  原则上各街道(乡镇)机构应设置五个基本窗口,即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就业服务、就业援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接待五个专门服务窗口,场地较大的地方可增加服务窗口,此外,应设立宣传栏、意见箱、信息发布栏,资料栏等,并备有各种业务宣传资料供免费阅取。

  (三)统一标识和设施设置要求:

  一是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标识,统一装修基本格调(具体要求另行下发)。二是统一设施设置。地级以上市负责统一全市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服务场所设施设置,具体应包括统一装修要求、统一服务柜台高度和宽度、统一印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设施。其中,服务柜台不得超过80公分高度,杜绝柜台上用玻璃墙分隔服务对象,要为前来办事者提供休息座椅。三是统一机构牌匾。地级以上市应按照省的要求,负责统一全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名称牌匾的规格、字体、彩、使用材料等,并负责统一制作,做到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标识、整齐归一,便于群众识别。四是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将“诚心服务,真情相助”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承诺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上墙。五是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交通工具,保障劳动保障执法和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