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档。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情况工作台帐,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要更新一次。
3.统计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将收集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通过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发布。
(二)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
1.就业与失业登记业务流程。原则上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
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有关内容执行,农村居民就业与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可参照执行。
2.建立台帐和统计上报。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工作台帐,每季度更新一次;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3.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
(1)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主要形式可分为:临时、短期、季节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派遣就业;自营(个体户)就业;自由就业;家庭就业;承包(发包)就业;兼职就业;独立服务就业;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结合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了解掌握辖区内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情况,指导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建立灵活就业工作台帐。
(3)宣传国家和省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就业援助。
1.确定就业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城镇特困就业人员;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以及各地确定需要援助的劳动力,包括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
2.建立台帐。调查掌握辖区就业再就业援助对象数量和基本情况,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逐人逐户建档立册,并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台帐。
3.发放联系卡。向每位登记的援助对象发放《就业优待联系卡》,并告知援助对象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援助内容。
4.落实援助责任。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与援助对象签订就业援助双向承诺书,将援助任务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确保每名援助对象都有工作人员挂钩帮扶。
5.分类提供援助。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制订具体的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劳动力等生活特困的就业再就业援助对象,要确保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他非生活特困援助对象,承诺在登记后3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在承诺时间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对象,要为其专门制定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就业计划,加大援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