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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200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劳动、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按照《平台规范》要求,制订本地区详细规范,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八统一”。《平台规范》落实情况将纳入2005年省政府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各市应在2005年6月底前,在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基层平台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全面调查和建档建库工作。

  三、按照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要求,2005年底各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与所属县(区)联网的比例应达到50%,2006年6月底前要达到100%。

  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组织考核,到2006年底前实现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

  为完善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按照基本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和经费保障“八统一”的原则,制订本暂行规范。

第一章 工作职责



  全省街道(乡镇)劳动劳障工作机构应按规定承担辖区劳动保障工作,指导管理所辖社区(居委会、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街道(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业务上受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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