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八日 黑价联字〔2006〕7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和最高加价额双向控制政策
从2006年9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含经过加工包装成袋、盒、瓶等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实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销售价格的尾数处理按照4舍5入的原则,10元以下保留到分,10元以上至100元的保留到角,100元以上保留到元)。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医生处方必须按药品通用名开方,不得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
按规定可以向患者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仍按照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6年9月1日起,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或双处方)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各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结算费用清单需注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服务次数及费用总额等明细,对已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单还需注明检验方法。各医疗机构对销售的药品和另行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必须公示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