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见证取样检测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抗冻、抗渗、碳化、收缩检验等);
6、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水泥、砂浆、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干密度、压实系数、颗粒分析);
8、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检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0、建筑门窗检测;
11、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12、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3、建筑管材检测、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