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被撤消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的一项或多项资质或综合类检测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然后进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专家组汇总情况,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企业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