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对企业内设试验室评定资质,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根据企业资质审批的需要,须内设企业试验室,因此对其试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三) 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五)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测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