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质〔2006〕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作好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按《细则》要求,由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将其材料报省建设厅,届时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资质(包括现场)审查。
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连续性,从发文之日起,现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过度有效期到2006年11月30日止。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在省建设厅网站(jst.jl.gov.cn)工程质量栏目中下载或在吉林工程检测网站(jlgcjc.jljianli.com)下载。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及其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防水材料、墙体材料、门窗、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