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房〔2006〕25号)
各市(州)、县(市)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项目清理工作。掌握本地区住房状况是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统计、民政等部门,立即开展本地区的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消费特征和需求结构等市场状况,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镇住房状况,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建住房〔2006〕165号文要求对今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并在全面调查清理的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结构的具体项目。
二、明确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要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严格按照“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结合确定的需调整的项目,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十一五”期间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需求预测和计划建设总量、用地供应总量及其空间布局;今明两年年度各类住房和土地供应总量计划、每个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可建住房建筑面积和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