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暂定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
(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 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等。
第五十八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不按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鉴定结论办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承包人违反《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计量、价款变更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确定与支付,竣工结算、施工签证,除发、承包人签字外,均应有发、承包人造价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