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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签证、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核对的基础上,发包人复核。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核对只能进行一次,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办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5]2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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