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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索赔
  (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四十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三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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