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失效]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第三十四条 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七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索赔: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二)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指示提供复印件。
  (四)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追加付款金额,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总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五)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