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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农药、化学品中毒: (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l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 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范围,由相关单位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由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共同完成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 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相关机构现职责范围,由相关单位进行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七、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要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八、技术保障
  依托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平台,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覆盖省、市 (地)、县(市)、乡(镇、街道)。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辖区内网络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九、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一)监督与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检查与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与考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初步报告           □进程报告( 次)    □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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