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卫发〔2006〕207号)
各市、州卫生局,中省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救灾防病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救灾防病信息,保障应急处置和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救灾防病信息的管理,近日卫生厅下发了《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吉卫明电[2006]30号)的明传电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逐一落实网络直报、分析汇总责任,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确保月报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在9月21日前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负责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电话/传真:0431-8905929
附件:1、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2、吉林省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负责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卫生部应急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编的《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省卫生厅应急办(8905929、8905570),省疾控中心(7977002、7977181)、省卫生监督所(7998253)、省职业病防治院(96120)、省地方病防治一所(0436-3352061)为省级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单位。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疾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