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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办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5]2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对,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五)总(承)包人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的,责任自负。
  总(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核对,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书面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核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催告竣工结算书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 规费结算:
  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或核对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但另一方已认可的,此竣工结算书视为生效。
  2、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无异议,但另一方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禁止发包人在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后,又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十三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拒绝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暂定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
  (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 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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