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报价评审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