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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
  (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
  (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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