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石方等简易、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工程应在评审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直接以最低价中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以未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
(三)不宜采用上述(一)、(二)两种方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准备
评标专家在开始评审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工程情况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完成相应的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
(三)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四)预算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
评审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审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准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专家完成。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
(六)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七)投标人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的;
(八)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五条 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第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且其投标报价在所有的投标人中相对缺乏竞争性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时,评标专家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凡经上一评审程序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投标总价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价值最高的60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60项时,在全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20项时,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全部评审。
2、评标专家应对随机抽取确定的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20项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