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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已被: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已被: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21日 川建发[2006]11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
  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当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未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举报或投诉。
  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控制价,重新招标。
  第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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