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结业时,须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测试,测试卷由财政部门提供,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测试方式为开卷,时间50分钟。对经继续教育测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明等认真进行审查,保证会计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五、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及时将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登记、公告和授课教师的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以及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继续教育辅导讲义由各培训机构代售,学员可自愿购买。对会计人员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培训点,由财政部门查实后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市财政局会计处继续教育监督举报电话:86059630 87922171 电子邮箱:sczjkjc@jinan.gov.cn
附件:1、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