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填报《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于9月25日前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10月10日前将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办理公告手续。
(二)业务或行业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形式、拟聘请授课教师情况、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等申请材料于培训开始前10日内报经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各部门、单位的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可参加经省财政厅批准备案或济南市统一组织的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携带继续教育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未参加培训的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应参加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经济南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4、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知识比赛并获得名次。
具备以上四条之一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视同完成本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四)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费接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