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沪委发[2006]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统字[2006]140号)精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制定了《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统计法律素质,切实推进本市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沪委发[2006]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统字[2006]140号)精神,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围绕“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统计改革与发展,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本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治理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普法对象与要求
(一)普法对象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
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