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07年5月1日至6月底)
1.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整合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永久关闭矿井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示,是否达到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等,并将整合关闭工作情况报告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检查考核。
2.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决定,由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发出吊(注)销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工作。
3.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整合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已关闭矿井的监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严,防止反弹。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早启动抓落实。2006年度全市整合关闭175个小煤矿,是国家下达的一项硬任务,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早着手、早安排,迅速启动,争取主动,确保下达整合关闭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重点指导。由于煤矿整合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整合关闭任务较重的区县实行重点指导,市经委负责开县、南川市、合川市,市安监局负责万州区、云阳县,重庆煤监局负责奉节县、永川市的重点指导工作。
(三)开展专项督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各地关闭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市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促进关闭工作稳步推进。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考核有关规定,把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到期未完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同时,对没有完成工作进度任务的区县,一律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