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整合关闭的矿井可按照永久关闭和矿井资源整合两种方法处置。对资源完整、有一定储量、具备开采价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整合关闭矿井,可对其进行矿井资源整合;其他矿井一律实施永久关闭。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底)
1.宣传发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的深刻含义,学习贯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和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宣传,部门要逐条认真学习,要把宣传学习深入到每一个煤矿企业。
2.建立机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有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小煤矿的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2006年9月25日前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底)
1.确定整合关闭对象(2006年11月10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下达的整合关闭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排队,对属于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的14种类型的矿井,确定为本地区整合关闭矿井,列出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明确整合关闭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2.公告整合关闭矿井名单(2006年11月底前)。整合关闭矿井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的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报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3.实施整合关闭工作(2007年4月底前)。对具备矿井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可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整合改造的要求和步骤,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确定为永久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规定的10个步骤严格执行,达到关闭矿井6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