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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经委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决定,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认定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资源整合的矿井及时变更采矿许可证。

  重庆煤监局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关闭煤矿工作实施重点监察。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整合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打击整合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四、整合关闭矿井的确定和处置

  凡是属于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的14种类型的矿井,均是2006年度整合关闭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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