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22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督查,确保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市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精神,确保完成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度全市整合关闭小煤矿175个;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矿整合关闭任务。
二、工作时间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底
三、工作职责
整合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落实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整合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