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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将专利纳入科技创新管理评定指标体系。要改变医疗科技奖励以及医疗卫生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论文发表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其质量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评定科研机构、医院管理、资格认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三)完善奖励机制。对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获得专利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其他在知识产权形成、管理、保护、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继续教育加分奖励,并与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等挂钩,由所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有利于专利实施的运行机制。深度挖掘专利资源,实现知识资本化,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的效益性。专利实施的收益分配应体现所在单位、发明设计人和转移部门三方的利益,其中发明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应低于专利实施收益的30%。
  三、加强政策扶持,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部门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项目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
  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给予全程的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在专利申请、专利法律培训、专利数据库的利用、专利检索分析以及其它相关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申请专利的,市知识产权局除给予专利申请费、授权费、发明专利前三年年费的资助外,还给予专项资助。专项资助的额度为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万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四、积极开展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培训
  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定期短训、系列讲座等方式,结合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常识等课程,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的普及教育,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管理能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各类管理和业务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并将参加短期培训和讲座等活动列入业务学习考核指标。
  五、推进本市医疗卫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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