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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6〕3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科教兴市”战略,落实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2002〕2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并规范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
  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能力,推动本市卫生科技进步和发展,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9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提高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现就本市卫生系统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医疗卫生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和规范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也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
  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计划,并有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依法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医疗、科技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一)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研计划立项的质量,增强科研目标的准确性。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科研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计划,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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