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请监督员。各地建立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监督员制度,在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公路“三乱”监督员。监督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一线司机。
四、“黄牌警告”和“取消资格”制度
(一) “黄牌警告”制度。对出现下列公路“三乱”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予以“黄牌警告”:
1由于当地政府、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意,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2群众对公路“三乱”问题举报增多,经调查属实的;
3被省级新闻媒体作为“三乱”典型曝光,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4出现公路“三乱”问题被中央和省上领导批示查办,经调查属实的;
5对本地区出现的公路“三乱”问题,未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陕纪发〔1999〕7号)及时处理并整改的;
6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满意率超过50%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发文,对该市、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取消资格”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
1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
2违反规定擅自恢复设置已被撤除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的;
3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收费站、检查站的;
4政府或部门违反规定向上路执法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5接连发生典型公路“三乱”问题、案件或出现被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属实,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公路“三乱”事件的;
6在“黄牌警告”后不能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省政府纠风办报省政府批准,取消该市、县(市、区)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进行重点整治。被取消资格的市、县(市、区)必须经过六个月的整治后,由当地政府逐级提出申请,经省上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恢复该地区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