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
为加强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市和区(县)两级教研室的队伍建设,发挥教研员在贯彻教育方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区县教育部门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区县的特点,制订能体现本区县中小学教研员素质要求,加强本区县教研员行为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委人事处,以便我委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
为加强基础教育系统市和区(县)两级教研室队伍建设,发挥教研员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具体如下:
一、热爱教育,贯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注重学习,加强研究。钻研业务,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专业素养:掌握教学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开展研究。
三、科学严谨,服务基层。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讲究工作方法,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
四、爱岗敬业,优化管理。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奉献;聚焦课程教学,指导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