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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公告

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有力地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开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矿坏矿产资源。
  二、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非法采矿,是盗窃国家公共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非法采矿的违法者,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非法采矿的违法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主动到当地县级公安局或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可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从轻处罚;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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