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生申请“帮困助学”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 对既符合“专业奖励”(详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又符合“帮困助学”乙等、丙等助学金条件的同一个学生,可按“专业奖励”政策实施。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帮困助学”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
(二)学生申请
1.低保家庭学生。学生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认真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确认。学生持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照《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规定审核确认盖章后的申请表以及家长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和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2.烈士子女。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并提交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的学生、纯农户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提交街道、家长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和证明,按照本市“帮困助学”政策和学校制定的“帮困助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
(三)学校审核
1.对申请帮困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制定学生家访工作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学生家庭、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帮扶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核实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学校在进行家访等工作时,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