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停止执行

《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沪教委职成[2006]38号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本市从今年起建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帮困助学”)。为做好“帮困助学”实施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一条 实施“帮困助学”的学校是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

  第二条 帮困助学金补助标准

  (一)补助学费标准按就读学校现行的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2600元。

  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补助学费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2600元。

  (二)补助书簿费标准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要求,按每学年每人400至600元标准补助。

  (三)补助生活费标准按学每年每人990元标准补助。

  第三条 “帮困助学”对象标准设甲、乙、丙三等助学金

  (一)甲等助学金对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按补助学费、书簿费和生活费标准的100%比例给予补助;

  (二)乙等和丙等助学金对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的特殊帮困家庭学生。根据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由各中职校确定乙等和丙等帮困助学金。

  第四条 为保证中职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各校都必须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按照“帮困助学”等有关文件要求予以资助。确定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原因而辍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