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奖励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上述标准执行,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
第五条 学生申请“专业奖励”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 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三至四年,含学年学分制),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转出本校或本专业和经批准休学期间等情况的“专业奖励”学生,不再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既符合“专业奖励”,又符合“帮困助学”甲等助学金条件(详见《〈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同一名学生,学校可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其“专业奖励”或“帮困助学”,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报。 “专业奖励”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学生向学校领取相关“专业奖励”申请表(样张见附件),认真填写后送学校。
(二)学校审核。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学校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逐一确认,经确认公示一周后,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核,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汇总表》(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第九条 经费支付方式。“专业奖励”经费,由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支付。“专业奖励”经费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学校要制定并公布本校的“专业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专业奖励”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三)对“专业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给相关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