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沪教委职成〔2006〕38号)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本市从今年起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为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一条 实施“专业奖励”的专业是经“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所设置的当年被市教委列为本市“中职校专业奖励”范围的专业。
第二条 确定“专业奖励”专业和学校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和鼓励学校设置城市发展急需、紧缺、艰苦,但是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满足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中职校”中,选择专业基础条件较好、专业设置比较稳定、具有连续招生3年以上,并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的专业;
(三)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补充专业目录》和批准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依据,确定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
第三条 “专业奖励”的对象
(一)报考列入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相关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尚有“专业奖励”名额的前提下,可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四条 “专业奖励”标准
(一)符合“专业奖励”对象的学生,其在校就学期间(除转学、转专业、休学除外)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为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