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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 对既符合“专业奖励”(详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又符合“帮困助学”乙等、丙等助学金条件的同一个学生,可按“专业奖励”政策实施。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帮困助学”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

  (二)学生申请

  1.低保家庭学生。学生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认真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确认。学生持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规定审核确认盖章后的申请表以及家长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和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2.烈士子女。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并提交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的学生、纯农户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提交街道、家长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和证明,按照本市“帮困助学”政策和学校制定的“帮困助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

  (三)学校审核

  1.对申请帮困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制定学生家访工作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学生家庭、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帮扶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核实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学校在进行家访等工作时,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2.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将获得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并填写《****年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于每年10月底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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