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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闽价费〔2006〕400号 2006年9月15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函[2006]2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精神,经研究,核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六联)工本费收费标准0.3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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