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卫函[2006]138号)
益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湘卫法监发[2004]32号)是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办发[2005]18号)关于经济强县(市)的政策第(2)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州审批的事项外,现由市州审批的其他事项由经济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
所以湘卫法监发[2004]32号与湘办发[2005]18号不相矛盾。
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6]9号)和《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6]17号)规定,我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职责目前仍按我厅《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