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州财政局年终按县、市境内铁路建设里程数计算税收划转数额,下达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地税局按文件规定将税收下划到县、市。铁路税收县、市本级分成部分,作为县、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市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辖区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决辖区内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而完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三)用于辖区内火车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用于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中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 州级分成资金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全州铁路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和争取新的铁路项目。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县、市分成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出现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州级留成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铁路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解决遗留问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