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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 2006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在我州境内从事宜万铁路建设,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我州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成,专项使用;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分成、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州地税局负责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

  (三)州铁路办负责提供铁路建设分县、市的相关资料,编制州级留成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州内所属宜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由州地税局统一征收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第六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州与相关县、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税收全额下划到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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