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安县城乡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9月7日 川价函〔2006〕217号)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安县启明星电网农网维护管理费分摊标准的请示》(绵价〔2006〕31号)收悉。根据安县供电体制的实际情况,为了解决电价矛盾,理顺电价关系,同意安县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分别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安县城乡各类用电在省物价局川价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7厘(含税)。其它用电(趸售、军工、农排、农业生产、直供用电除外)每千瓦时加价1.39分(含税)。